***与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县纸房乡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9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2民初76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东,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清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丰县纸房乡实验小学。住所地:清丰县纸房乡田朱娄村北。
负责人:***,系该学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县纸房乡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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