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监2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鑫,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鲁02民终10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