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0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4147号
原告: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吴鑫。
原告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3元,由原告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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