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彼得堡投资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初1423-3号
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静,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彼得堡投资置业(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富田,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彼得堡投资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彼得堡投资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71元,减半收取103985.5元,由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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