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金明区东方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以北管城街以东福华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302695(1-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区东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魏都路西段***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11605070852(1-1)。
经营者:魏东方。
原审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388495(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府尚小区项目部。
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金明区东方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府尚小区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3065之叁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或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书面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在开封市金明区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有效,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原告系金明区东方建筑设备租赁站,其住所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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