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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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6财保15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8月1日,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8388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12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2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万锁在淅川县九重镇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第十六标工程的工程款中的6.5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万锁在淅川县九重镇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第十六标工程的工程款中的6.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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