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3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干群路。
法定代表人:文贤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晓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三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贵州省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280万元款项分别为案外人***、***支付,且该公司2014年2月24日出具收据中载明的付款人系邱清源,并非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行为是否代表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原审因未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三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俞红审判员*思罕审判员*媛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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