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成石材商行与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利锦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419号
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成石材商行。
法定代表人:何学习。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利锦兴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成石材商行诉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利锦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成石材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3374.47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成石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3374.47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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