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2321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4-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60801563K(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永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永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丁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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