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25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1号
原告:***。
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明光市菜市街11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