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1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221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6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室。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皖0111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所有的资金5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账户查封金额已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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