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与蒋中木、添宝建设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6民初692号
原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地址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XX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于2018年10月19日以本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所欠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