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添宝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2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3民初52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构庄村7组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西昌市。
被告:***,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添宝建设有限公司、***、**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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