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3民初32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五星村。
被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庆丰村。
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兴盛路龙泉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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