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严高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8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5行终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新南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宜宾市南溪区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824748。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严高树(系死者***之父),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死者***之母),女,汉族,1951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死者***之妻),女,汉族,1982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严某(系死者***之子),男,汉族,200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理人**(系严某之母),女,汉族,1982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403018。
一审被告宜宾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咸熙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待遇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1400338。
一审第三人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兴盛路龙泉苑小区7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严高树等人因诉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和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3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以已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窦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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