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3
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6民初15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羌族,务农,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兴盛路龙泉苑小区(二期)7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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