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9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5执保613号
申请人: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2903038M。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50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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