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3执15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662219859(1-1)。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北路1528号彩虹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048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让先,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南陵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让先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让先所有的车牌号皖B×××××号小型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