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8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经开区210国道临街门面房**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碾盘沟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0602民初5607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5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7.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蓉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