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虎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97,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楼。 委托代理人:乔健,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6***。 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年2月20日生,住址: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身份证号:***0XXXXXXXXXXXXXXX,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延安虎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作出[2018]陕06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防止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2018年7月24日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权属证号为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55285号。2018年7月26日本院在榆林市工商管理横山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横山县凯腾工贸有限公司93.33%股权。2018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亦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8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2月15日前***履行300万元,2019年1月15日前***履行200万元。按和解计划履行完毕后,延安虎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主张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权益但不放弃对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延安虎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黄龙永盛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续质押,不予以变更。黄龙永盛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变现后,先予支付被执行人***履行担保的金额(具体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再履行本案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自愿承担所有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后按程序结案,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陕06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樊宁
执行员张瑞林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