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8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恢46

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鑫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102200612

申请执行人欣鑫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及利息共计2996000元,案件受理费14407.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

判决内容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演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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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0一九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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