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
2019-07-01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执79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17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工程款7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仲裁费17325元、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措施,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在延安、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因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财产调查结果,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6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杰执 行 员 孙献民审 判 员 樊 宁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