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与延安嘉硕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3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街

法定代表人:何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栋、刘美豆,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中心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0346X。

法定代表人:赵志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嘉硕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新区XX城XX号XX号楼XX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1556134X。

法定代表人:赵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志山,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102200612

被执行人赵潍,男,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004110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嘉硕商贸有限公司、赵志山、赵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嘉硕商贸有限公司、赵志山、赵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嘉硕商贸有限公司、赵志山、赵潍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41780.5元,执行费77400元。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1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演 晴 利

       刘 森 虎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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