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异议曹化东、***、***、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执异7号
异议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10月12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10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20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
异议人**对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执94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在***桃园南路19号西港国际花园6号楼26楼03室房屋提出异议。受理案件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异议人**与***、***之间存在260万元的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教育已承认错误,申请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斌
审判员丁浩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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