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1-03-23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靖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被告***,男。系陕J39615猎豹车受益车主及驾驶员。
被告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系陕J39615猎豹车登记车主。地址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勃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