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甘肃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1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27民初667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甘肃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田某,男,住甘肃省徽县。
原告周某诉被告甘肃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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