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2-02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66号
原告董太英,女,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太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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