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竹民初字第1958号
原告德阳市银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东段南侧绵竹恒大国际商贸城34栋1楼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1层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绍全,男,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9月26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街33号2栋2单元201室。
原告德阳市银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绍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市银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卓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