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竹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1层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卓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