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运虎诉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04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竹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1层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卓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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