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2-11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221号原告:***,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家勇,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