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1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221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家勇,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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