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4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0042号
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倪艳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3550元,剩余3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相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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