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5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5965050X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上诉人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4民初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伟业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4民初9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法应当由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管辖,紫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主张伟业公司向其支付砂石料款项的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与伟业公司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但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那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李尤所在地为紫阳县,而且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紫阳县,故合同履行地应为紫阳县XX镇,因此紫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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