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卢武,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3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6民初3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曹坪镇九间房村**。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武,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营盘镇龙潭村**。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85********。
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地址:西安市凤城七路明丰国际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5965050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卢武、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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