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申请执行***、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4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26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童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胡久盼,男,住江西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法定代表人:魏桂水。
童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民终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案外人胡久盼支付被上诉人童建投标保证金90万元,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每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二、上诉人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调解书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进行追偿;三、若胡久盼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规定按期足额支付,被上诉人童建可立即申请执行,要求案外人***和上诉人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元,减半收取6490元,由被上诉人童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将被执行人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800.95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胡久盼有银行存款126800.95元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童建。本院将被执行人***、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胡久盼、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童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向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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