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山西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三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01号华康帝景大酒店23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9元,申请执行费611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4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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