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5民初769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厂。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