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5元(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