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3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民初368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人,住本村。
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奚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