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6民催2号
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麻敏达,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20063476,出票日期2013年4月19日,票面金额30000元,付款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收款人湖北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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