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6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197号
申请人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63985。
法定代表人蒲平安,系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了(2017)陕09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由被告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537085.32元。二、由被告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037085.32元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10日按24%年息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537085.32元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6月12日按24%年息的逾期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