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C}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197-1号
申请人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63985X
法定代表人蒲平安,系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了(2017)陕09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由被告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537085.32元。二、由被告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037085.32元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10日按24%年息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537085.32元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6月12日按24%年息的逾期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款、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275万元(已兑现),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双方就本次合同纠纷均不得另行再诉。现本院(2017)陕09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9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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