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9执保92号之十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孝萧,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申请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鲁1791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存款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主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帐户2××××*0的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顾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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