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1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景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