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21执保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8)鲁092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