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4399号之一
申请人:时贞训,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鹿新汶,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
时贞训与鹿新汶、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时贞训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鹿新汶、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鹿新汶、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占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