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初字第11号
原告山东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衡水鑫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鑫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六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所在银行账户存款六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