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28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凤民初字第01010号
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称:原告承建被告的村委会办公楼,合同总价款4980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将办公楼交付被告,现被告尚欠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
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辩称:2009年时村委会主任是**,原告说的事情是属实的,我们确实是欠原告钱。至于欠多少钱我到现在都不知道。***是2010年才上任的。对账目、工程造价、材料使用等都不清楚,也没有参予,这些事情施工方最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所有的位于凤城市北庙村二道河吴老六房东头办公楼。施工日期为2009年7月29日至同年11月5日。合同价款为498000元。付款方式为2009年末阴历年前付款200000元,2010年末阴历年前(该年春节为公历2011年2月2日)付款298000元(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如期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除给付150000元现金及用沙石料抵顶外,尚欠工程款288000元。2013年1月7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一份数额为288000元的欠据。现原告凭此欠据诉至本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工程协议书、欠据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按此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建设单位的施工义务,并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办公楼经被告验收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这即视为该工程合格。被告应按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逾期付款属违约行为,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7220元,由被告凤城市赛马镇北庙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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