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辽宁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3-20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丹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方永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辽宁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方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61元,减半收取47480.5元,由原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时磊
审判员任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