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腾微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微山县国阳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3468号
原告:滕州市腾微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甘桥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培省。
被告:微山县国阳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滕州市腾微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滕州市腾微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称:2018年3月15日,被告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光伏项目部经理***带领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水产养殖水域开始打桩施工,该项目由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施工时产生很大噪音,还有水面上石油等污染物,造成水质污染,致使原告网箱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183万元左右。特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
被告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山东省微山县,请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网箱养鱼所在水域由滕州市管辖,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本院起诉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亦无不当。因此,被告微山县国阳新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提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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