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8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85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九城尚都办公室8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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